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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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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27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278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慶宸興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吳啓仲 債 務 人 趙秀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16,721 元,   及自民國102 年6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38% 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02 年7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   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   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   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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