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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65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鼎有力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里區○○路○○○○○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廖江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東洲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進通工程有限公司、 丁國展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進通工程有限公司、丁國展發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6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 送達5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進通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事 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二)如債務人公司 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請補正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 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債務人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2.請 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正本(若查無清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股東姓名 及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該通知於10 2 年8 月8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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