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56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鼎有力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里區○○路○○○○○號1樓
法定
代理人 廖江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東洲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7樓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進通工程有限公司、
丁國展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進通工程有限公司、丁國展發
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6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
送達5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進通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事
項登記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二)如債務人公司
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請補正
暨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
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債務人
公司清算備查之資料。2.請
釋明債務人公司之
清算人姓名及
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
本
正本(若查無清算備查資料,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股東姓名
及
住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該通知於10
2 年8 月8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