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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促字第 853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9號 債 權 人 斗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債 務 人 林瑞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50,000 元,及自   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8539號 │ ├─┬───────────┬───────────┬───────────┬───────────┤ │編│發    票    日│  金額(新台幣)  │ 支  票  號  碼 │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           │           │ ├─┼───────────┼───────────┼───────────┼───────────┤ │00│101年6月5日      │250,000元       │FN0000000  │101年7月3日      │ │1 │           │           │           │           │ ├─┼───────────┼───────────┼───────────┼───────────┤ │00│101年7月1日      │150,000元       │IN0000000  │101年7月3日      │ │2 │           │           │           │           │ ├─┼───────────┼───────────┼───────────┼───────────┤ │00│101年7月3日      │400,000元       │IN0000000  │101年7月3日      │ │3 │           │           │           │           │ ├─┼───────────┼───────────┼───────────┼───────────┤ │00│101年7月3日      │250,000元       │IN0000000  │101年7月3日      │ │4 │           │           │           │           │ ├─┼───────────┼───────────┼───────────┼───────────┤ │00│101年7月5日      │300,000元       │FN0000000  │101年7月5日      │ │5 │           │           │           │           │ ├─┼───────────┼───────────┼───────────┼───────────┤ │00│101年7月7日      │500,000元       │IN0000000  │101年7月9日      │ │6 │           │           │           │           │ ├─┼───────────┼───────────┼───────────┼───────────┤ │00│101年7月7日      │200,000元       │IN0000000  │101年7月9日      │ │7 │           │           │           │           │ ├─┼───────────┼───────────┼───────────┼───────────┤ │00│101年7月10日     │200,000元       │IN0000000  │101年7月10日     │ │8 │           │           │           │           │ ├─┼───────────┼───────────┼───────────┼───────────┤ │00│101年7月12日     │200,000元       │IN0000000  │101年7月12日     │ │9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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