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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司拍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呂恆都 相 對 人 茂佳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第三人不移轉占有 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 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 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 明文。又動產,抵押權人本可自行拍賣抵押物,而不經法院 強制執行動產抵押權人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 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有最高法院52 年度台抗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燁嶸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 )100 年12月1 日以附表所示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8,400,000 元之抵押權,存 續期間自100 年12月1 日起至112 年11月30日止,債務清償 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第三人燁嶸 股份有限公司於100 年12月14日邀同第三人鐘陳樹霞、鐘志 華、鐘瑞茂、鐘瑞昌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7,000,000 元,自102 年6 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 6,552,142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 為全部到期。而第三人燁嶸股份有限公司已將系爭抵押動產 移轉予相對人再交由第三人燁嶸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等語, 提出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放款 借據、放款明細登錄卡、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依法聲請裁 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 年9 月17日雲院通平決102 年度司 拍字第127 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 法送達相對人、第三人,惟相對人茂佳隆有限公司、第三人 鐘志華、鐘瑞茂、鐘瑞昌逾期未表示意見。而第三人燁嶸股 份有限公司、鐘陳樹霞於102 年10月8 日具狀表示實因非常 困境才至此地步,祈求聲請人不要急於拍賣,若能有機會再 正常營運,債務亦能清償云云。然依相對人所述並非針對本 件抵押權之設定有爭議,與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無涉附 此敘明。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 │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27號│ ├─┬─────────┬───────┬────┬──┬───┬──┬──┬─────────┤ │編│ 物 品 名 稱 │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廠牌│ 出廠 │單位│數量│ 物品所在地 │ │號│ │ │ │ │年月日│ │ │ │ ├─┼─────────┼───────┼────┼──┼───┼──┼──┼─────────┤ │01│自動印刷開槽模切機│4×8尺 HS-480 │弘山 │弘山│100/10│套 │1 │雲林縣斗六市八德里│ │ │ │ │ │ │ │ │ │豐興路68號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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