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沈伯諺
法定
代理人 陳麗琴
代 理 人 劉雅榛
律師
相 對 人 子賢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存德
相 對 人 吳開新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變換
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年度司執全字第二一0號
假扣押強制執
行事件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所出具之法扶保證字第
00000000號保證書,准以現金新臺幣貳佰萬元代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6 條亦予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依本院101 年度司全字第40號
民事裁定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
為擔保,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在案。現因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欲收回其所出具之保證書,
爰聲
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
上揭主張,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1 年度司全
字第40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210 號假
扣押強制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揆之
首揭規定,聲請人所為聲
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