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昭玉
上列
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
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士傑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洪秀虹
附表:
㈠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含
扶養費)?
㈡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第四點「聲請前兩年
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總計437,000元,與各支出
細項數額之總額不符。請說明437,000元之計算方式?如有更
正,應提出一份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㈢說明聲請人劉昭玉、配偶李迪祥、受
扶養權利人李依真、李依
儒、李姸蓁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低收入戶、教育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說明聲請人領取薪資之方式(現金或存摺轉帳)?薪資22,000
元是否含加班費、獎金及津貼?如否,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10
2年1月至6月之薪資明細單
暨相關薪資領取證明(如薪資袋、
薪資存摺轉帳內頁影本)。
㈤說明聲請人除任職於「英全工程有限公司」外,是否有其他兼
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若無,亦請
說明之。
㈥提出聲請人之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
1個月申請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
㈦聲請人目前有無
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
案號,並請提出
執行命令影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