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黎長安
郭利方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總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781,86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