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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1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退還超收款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東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晉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退還超收款項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93,93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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