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許佑任
上列原告與
被告麗福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6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