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南和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炳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68,36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