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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補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南和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68,36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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