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陳進財即進財鐵工廠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晟豐農業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