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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欣利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崴飼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501,4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原告僅繳 納500 元,尚不足5,0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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