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5號
原 告 欣利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正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崴飼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501,4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原告僅繳
納500 元,尚不足5,01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