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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保固保證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號 原 告 南和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炳文
訴訟代理人
吳文豐 吳碧娟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蘇治芬 訴訟代理人 陳彥甫 詹勝宇 林羣期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返還保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準備程序
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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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