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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   告 漢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信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25,5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冷明珍                  法官 陳秋如                  法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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