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34號
原 告 漢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淑芬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信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25,55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5,73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冷明珍
法官 陳秋如
法官 蔡鎮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