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振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3 月2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4 年3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
經查,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
院答詢表
在卷可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