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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振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2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4 年3 月2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4 年3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經查,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 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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