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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日升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馬碧霞 法定代理人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于晉 法定代理人 黃瓊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律師 被   告 葦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顓行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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