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原 告 日升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馬碧霞
法定代理人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于晉
法定代理人 黃瓊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被 告 葦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顓行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 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