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日升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馬碧霞
法定代理人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于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葦慶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於起訴時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3,
2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247 萬0,894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
2 萬5,552 元,上訴人僅繳納2 萬3,275 元,尚不足2,277 元。
又原審
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本院所核
定之
前揭訴訟標的金額,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8,32
8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起
訴及上訴裁判費共計4 萬零605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附表:
⒈
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
580 (平方公尺)x3,700(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46
,000
⒉
地上物訴訟標的價額:
兩造於民國94年11月21日訂定之
買賣契約書,就地上物之價值
協議為97萬1,000 元(即如斗六地政事務所103 年2 月19日
土
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甲建物及乙建物,合計面積為1233.96 平方
公尺),被上訴人所有占用系爭土地如該複丈成果圖A及B部
分建物(面積為27.74+385.14=412.88),則地上物訴訟標的
價額為971,000x412.88/1233.96=324,894 (元以下四捨五入
)
⒊系爭土地及地上物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
2,146,000+324,894=2,470,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