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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4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27號 上 訴 人 日升針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馬碧霞 法定代理人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于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葦慶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 等事件,上訴人於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萬3, 2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247 萬0,894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 2 萬5,552 元,上訴人僅繳納2 萬3,275 元,尚不足2,277 元。 又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依本院所核 定之前揭訴訟標的金額,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 萬8,32 8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起 訴及上訴裁判費共計4 萬零605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附表: ⒈系爭土地訴訟標的價額:  580 (平方公尺)x3,700(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46  ,000 ⒉地上物訴訟標的價額:  兩造於民國94年11月21日訂定之買賣契約書,就地上物之價值  協議為97萬1,000 元(即如斗六地政事務所103 年2 月19日土  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甲建物及乙建物,合計面積為1233.96 平方  公尺),被上訴人所有占用系爭土地如該複丈成果圖A及B部  分建物(面積為27.74+385.14=412.88),則地上物訴訟標的  價額為971,000x412.88/1233.96=324,894 (元以下四捨五入  ) ⒊系爭土地及地上物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  2,146,000+324,894=2,470,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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