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營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俊慧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振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2 年度訴
字第466 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
金(價)額為新台幣1,374,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1
,9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