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點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耀章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陞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2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 元
,尚不足14,33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