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訴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作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曾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門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作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06月30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 第52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 臺幣貳佰捌拾萬參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 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