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號
原 告 宏福淋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生達
原告與
被告漢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之合法要件。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3 月2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