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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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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重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零玖萬伍 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貳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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