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瑞榮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壹仟叁佰零玖萬伍
仟貳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佰貳拾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