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振興即新庄畜牧場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晶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
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十五日所為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柒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伍
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逾期未
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