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除字第 1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昌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高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 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4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9 月23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昌隆實業有限公司 │花旗銀行麥寮分行 │102年2月28日 │25,669元 │0000000 │ │ │1 │法定代理人:許高源│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