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立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泉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不慎於民國
101 年8 月6 日遭竊,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
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無人
申報權利,
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已失竊,為此,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07 號公
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3 月15日屆滿
,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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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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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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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長威土木包工業 負│台灣企銀斗六分行 │101年8月30日 │32,500元 │AA044617│ │
│1 │責人:林智益 │ │ │ │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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