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品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榮棋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15 號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03月19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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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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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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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生昇塑膠股份有限公│台灣企銀斗六分行 │101年09月10日 │102,900元 │AB0000000│ │
│ │司
法定代理人:陳│ │ │ │ │ │
│ │松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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