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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宋正文 訴訟代理人 林威融律師 被   告 六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洪國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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