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宋正文
訴訟
代理人 林威融
律師
被 告 六輕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光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洪國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