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
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徐仁慶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成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 535,07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5,84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