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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災補償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 原   告 徐仁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成鴻工程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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