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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10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之繼受人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113年6月14日撤銷撤銷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之通知書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定有明文。當事人為在監所人,而逕向其居所送達者,縱經其同居人或受僱人受領送達,亦不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82號、第2770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明文規定。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王建中與其兄弟王柏雄核發支付命令,且於聲請時該二人皆設籍同一住所,後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所發103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支付命令(下稱原支付命令)已合法寄存送達於相對人,縱因相對人在監執行不可謂親屬無法通知或代理相對人收受文書。且異議人另於104年9月8日對相對人送達債權讓與通知函,亦經蓋用「王建中」之印章,相對人該期間雖在監服刑,惟與其同住該戶籍地之親屬顯然受有委託而收受信件,足認上開支付命令對相對人之送達為合法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95年12月8日至106年1月20日在監服刑有相對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原支付命令於核發及送達時,相對人即已在監服刑,自應依首揭規範囑託監所首長對其送達,然原支付命令僅向相對人戶籍址為送達,自不生合法送達效力,是尚難認本件支付命令業已確定,且原支付命令自核發後今已逾3個月之送達期限,亦已失其效力。是原支付命令既未確定,且亦已失效而無從再為送達,則本院於104年2月11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即應予撤銷,本件異議人主張原支付命令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所為異議於法尚欠缺,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