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之繼受人
一、上列
異議人就其
聲請核發之
支付命令經本院
駁回提出異議,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