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東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福勝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新晉吉土木包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
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
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
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
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26條之1 、第24條、第25條、第322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新晉吉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新晉吉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
9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公
司之最新公司設立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
本。(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請補正
暨
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債務人
公
司清算之備查資料。2.請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
住
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若查無清算備查資料,
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董事姓名及
住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
登記卡影本)。聲請人僅陳報新晉吉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影本,且據上
所載,新晉吉公司已登記解散,
惟聲請人
並未作其他陳報。故聲請人仍以新晉吉公司為債務人及其董
事長陳裕祥為法定代理人名義提出聲請,其聲請即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