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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2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東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勝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新晉吉土木包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不合於 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 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解散之公司除 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 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 ;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26條之1 、第24條、第25條、第322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新晉吉土木包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新晉吉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 9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 日內補正:(一)債務人公 司之最新公司設立事項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二)如債務人公司已解散或廢止登記在案,請補正暨 釋明下列事項:1.請提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債務人公 司清算之備查資料。2.請釋明債務人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住 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若查無清算備查資料, 則請具狀列明全體董事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公司變更事項 登記卡影本)。聲請人僅陳報新晉吉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 記卡影本,且據上所載,新晉吉公司已登記解散,惟聲請人 並未作其他陳報。故聲請人仍以新晉吉公司為債務人及其董 事長陳裕祥為法定代理人名義提出聲請,其聲請即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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