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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 8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粧 上列聲請人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鈞洸實業有限公司、 鄭有鈞、鄭世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鈞洸實業有限公司設彰化縣溪州鄉、 鄭有鈞住彰化縣二林鎮、鄭世明住彰化縣埤頭鄉,本院轄 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 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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