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82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大鑫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玉粧
上列
聲請人即
債權人聲請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鈞洸實業有限公司、
鄭有鈞、鄭世明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鈞洸實業有限公司設彰化縣溪州鄉、
鄭有鈞住彰化縣二林鎮、鄭世明住彰化縣埤頭鄉,
非本院轄
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
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
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