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榮祺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榮輝
代 理 人 張瑞芬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求為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
云云。提出遺失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
存證信
函等影本各1 件為證明。
二、
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惟所謂
本票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
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2 款、第6
款所明定。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規定:申報權利
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查
系爭本票既未記
載發票年、月、日,此項票據應屬無效,即
非「證券」。
三、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雖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
,但查其條文定為:「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
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
兩項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遺失本票,依
聲請
狀附表
所載發票日期為不詳,自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
與
上開細則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亦難據此准為公
示催告。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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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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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金 額 (新台幣)│本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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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信順 │(不詳) │1,500,000元 │(不詳)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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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信順 │(不詳) │1,500,000元 │(不詳) │ │
│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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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