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富麗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秀娟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
持有附表
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
無效。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如未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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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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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金 額 (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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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鄭如良 │富麗不動產有限公│103年1月23日 │103年1月23日 │300,000元 │CH21612│ │
│1 │ │司 │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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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本附記勿庸登報)
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3 項所示
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刊登後整版逕送本院存查,請勿剪開
),並於前述之申報權利
期間(6 個月)屆滿
翌日起算3 個
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裁定
正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
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
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