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蜂巢室內裝修規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瑩莉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泉勝營造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568,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26,433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93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陳佩怡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