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0號
反訴原告 明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明珠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
律師
反訴被告 祥銨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壹明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其
訴訟標的與本訴不同(本訴部分
為
承攬報酬請求權,反訴部分為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01月20日當庭裁定命反
訴原告於五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已記明
言
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反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
請亦失所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