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育衡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菖成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禧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47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