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周怡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斗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
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 元。
惟按因
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
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
本件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最
高限額為5,000,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7,590,000 元(即該
供擔保物於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9988號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之拍定價格),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
尚不足4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