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號 原   告 周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斗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 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 元。惟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 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 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最 高限額為5,000,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7,590,000 元(即該 供擔保物於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9988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之拍定價格),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 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 尚不足4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