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新生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旭暉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旭硝子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720,17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