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新生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旭暉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硝子顯示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720,174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