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周怡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斗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63,739 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
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