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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補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周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斗南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63,739 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 配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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