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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4號 原   告 金鷹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言 訴訟代理人 楊惠米 被   告 王室博       廖胤呈即廖振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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