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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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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   告 合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德旺即上達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4,784,62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421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47,921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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