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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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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51號 原   告 合春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被   告 沈德旺即上達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 3 年7 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 定已於103 年7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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