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梁騰文
被 告 吳錦福
遊騎兵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顏仕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8 月1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