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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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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6號 原   告 梁騰文 被   告 吳錦福       遊騎兵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顏仕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2 日裁定命原告於3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8 月14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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