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右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創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
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應
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
繕本1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蕭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