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右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創勝
上列原告與
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3 年2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