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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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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右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創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3 年2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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