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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74號 原   告 生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肇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建誠、黃聖玲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全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3 年1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8,31 0 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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