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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   告 台西公共關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堂 被   告 江壽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 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依兩造簽訂之委任債權管理 服務合約書第9 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1 份在卷可參。 則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且兩造又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如上所述,則關於本件訴訟之管轄,兩造及法院均應 受該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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