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83號
原 告 台西公共關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秋堂
被 告 江壽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
兩造
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
院均應受其
拘束。關於
合意管轄之規定,除
專屬管轄外,得
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
適用。
二、查本件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依兩造簽訂之委任
債權管理
服務合約書第9 條約定,合意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1 份在卷
可參。
則本件既
非專屬管轄之訴訟,且兩造又已合意定第一審管轄
法院,如上所述,則關於本件訴訟之管轄,兩造及法院均應
受該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