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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03 年度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陳柏諭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碧海天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美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設於台中市○○區○○路○○○ 號17樓 之3 ,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規定,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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